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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增殖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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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ia 发表于 2011-5-31 23:46 |发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从事财务工作,一直是营业税,今年公司增加了增殖税的业务,增殖税只有理论,没有实践。
在这里想问问各位:应交税金-应交增殖税借方核算“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殖税”等。
贷方核算“销项税额”“出口退税等”。虽然说可以把这些三级科目合计余额转入应交税金-未交增殖税,可这些三级明细科目的明细余额不是越来越大了吗?即使年度终了,结转余额,也要把这些余额结转下一年度,比方说进项税始终在借方核算,那随着时间这个金额不是就无限制的增大了吗?不知道我的理解是否正确。还请各位指教。
2#
stwang1974 发表于 2011-6-1 02:29 |发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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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年年初,如果前面一个会计年度应交增值税是借方余额,表示留抵,将年末余额做为第二年的进项税额的期初数,其余抹零,无期初数,重新开始;反之,如果前面一个会计年度应交增值税是贷方余额,表示未交增值税,则需将这个余额做为第二年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期初数,其余抹零,总之第二年账本增值税的期初数要么在借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下要么在“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下,根据实际情况填列,其余都需抹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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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gaia 发表于 2011-6-1 15:47 |发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明白了,谢谢stwang1974。
4#
gaia 发表于 2011-8-1 14:21 |发短消息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gaia 于 2011-8-1 14:26 编辑
stwang1974 发表于 2011-6-1 02:29
回复 #1 gaia 的帖子

第二年年初,如果前面一个会计年度应交增值税是借方余额,表示留抵,将年末余额做为第二年的进项税额的期初数,其余抹零,无期初数,重新开始;反之,如果前面一个会计年度应交增值税是贷方余额,表示未交增值税,则需将这个余额做为第二年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期初数,其余抹零,总之第二年账本增值税的期初数要么在借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下要么在“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下,根据实际情况填列,其余都需抹零。


再想询问一下,每个月如果应交增值税—应交增殖税贷方余额结转到未交增殖税贷方中,如果月末明细科目应交增殖税在借方余额的话,是否月底要结转至未交增殖税的借方中呢?如果不结转有什么问题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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