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喵喵网 群组 生活 职场 【人事/行政管理】 《社会保险法》终于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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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终于出台 [复制链接]

《社会保险法》终于出台,各位HR是否知悉?这里做点小小的总结:供大家共同探讨:
2011年7月社保新政策有重大变化?
一、取消了综合保险,原农村户口的非沪籍人员统一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二、取消了小城镇保险,原本市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缴纳小城镇保险的,统一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新转入的社会保险和原来的上海社会保险有什么区别?
一、缴纳的险种不同;农村户口的非沪籍人员转入之后,缴纳养老、医疗、工伤。
二、缴纳的基数和比例不同(请见下图)
缴纳基数
原非沪籍农村户口(综保)       
2011.7至2012.3        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40%
2012.4至2013.3        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45%
2013.4至2014.3        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50%
2014.4至2015.3        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55%
2015.4至2016.3        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  最高不超过300%,最低不低于60%


缴纳比例
原非沪籍农村户口(综保)                       
         养老        医疗        工伤
单位缴纳        22%        6%        基础0.5%
个人缴纳        8%        1%         
                        
合计单位缴纳:28.5%                       
合计个人缴纳:9%                       
总计:37.5%                       

可享受哪些待遇?
一、医疗保险待遇
1、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门诊专用),2014年3月前,低于30元的,按30元计算。
2、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可用于本市医保定点药店购药和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用完为止。
3、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支付,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工伤保险待遇
    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上海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和申领支付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按本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三、养老保险待遇
    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有的待遇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原来的政策有哪些变化?
一、现有工伤保险的变化
1、《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的支付渠道、具体标准的发生变化;
2、《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发标准、计发基数发生变化;
3、《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渠道、具体标准发生变化;
4、从业人员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规定追偿。
5、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现有生育保险的变化
1、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0.8%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2、从业生育妇女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由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3、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4、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5、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三、现有失业保险的变化
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14%,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将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费率调整为1.7%,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费率仍为1%。
4、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四、现有养老保险的变化

1、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一次性发给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

2、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除外)死亡后,按规定发给的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五、现有医疗保险的变化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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